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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06 浏览次数:2

河南省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一、招标条件

本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所需资金由接受服务学生监护人承担,招标人为新郑市锐博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1.项目编号:新临采购-2026-5

2.项目名称: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第一标段:0元,第二标段:100元/人/月;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项目概况:

第一标段:负责新郑市学校餐厅食材配送,包含肉类、蔬菜类及奶制品配送等;

第二标段:第三方劳务公司负责学校食堂工人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5.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服务周期:一年;

5.4质量要求:

第一标段: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能确保每日食材的正常供应,并满足采购单位服务要求;

第二标段:满足采购人要求;

5.5项目属性:服务;

5.6评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评标方式;

5.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 (2) 个标段

第一标段:负责新郑市学校餐厅食材配送,包含肉类、蔬菜类及奶制品配送等;

第二标段:第三方劳务公司负责学校食堂工人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5.8定标方式:

第一标段: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15家供应商中标,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得分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投标资料与实地情况不符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标段: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周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2024、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6年1月1日以来连续六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或其他缴纳证明材料(新成立公司时间计算以成立时间为准,如享有免税政策、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及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函);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3.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3.第一标段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3.3.1资格要求:供应商机构地址或分支机构须在新郑市或供应商承诺能满足供餐需求的其他地市;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应与机构地址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一致),所代理奶制品生产企业具有学生奶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有效期内的“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

3.3.2供应商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如所在地无法提供此证明,请供应商作出情况说明,并自行注册账号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提供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信息截屏;

3.3.3检测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操作人员,承诺提供配送物品的检测报告或食材检验合格证(提供相关设备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3.3.4场地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办公区域、分拣场地(分拣场地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停车场等布局合理,场地要监控全覆盖,须具有独立冷库(含冷藏冷冻功能)(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场地布局图);

3.3.5车辆要求:供应商有厢式货车不得低于3辆(其中冷链车至少1辆)(自有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合同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3.6人员要求:供应商具有健康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人员不低于3人,且需设置相对应岗位(如:配送员、检验员、驾驶员等)(提供健康证、劳动合同及社保复印件);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采购人在评标前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查询、打印留存。若采购人查询到供应商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供应商为无效响应。

3.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6.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不允许挂靠其他公司参与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08月05日至2026年08月2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08月2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08月2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

联 系 人:徐工

手 机:156-1130-0638

邮 箱:zyzbgs55@126.com